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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Ailing 2018-07-18 09:29:14
   5.3工程造价控制
5.3.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1专业监理_T程师对施T单位在T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其中,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5.3.2  丁.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o.11的要求填写,]二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o.8的要求填写。
5.3.3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二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条文说明】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结算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5.3.5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_T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4工程进度控制
5.4.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应注重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的一致性。
5.4.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5.4.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条文说明】在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情况,发生施工进度计划调整的,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召开专题会议,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年检合格与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