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晋建科字[2007] 207号)专项验收有何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