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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监理人员的条件,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规定

Ailing 2018-07-12 09:46:47
1.更换监理人员有哪些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JF-2012-0202中规定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d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有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冥他情彤。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规定: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d书面
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h书面通知承包人。
2.相关规范和文件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设施是如何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3.3.1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时间移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通用条件第3.3节: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第3.3.1条: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无偿使用。
    《建设工程施T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件第4.1节: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