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前现场采取的措施。
①进行用火作业危害识别。分析作业危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的作业要制定施工方案并逐级审批,施工方案内必须有安全应急预案。对易引发次生事故的作业,要派消防车现场监护。
②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用盲板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
③对用火部位和周围环境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010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010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th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④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⑤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2)用火期间的安全措施。
①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②若中断作业超过th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③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④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⑤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⑥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3)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用火作业后的安全检查。
①对动火现场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②检查用于监护的灭火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恢复备用。
③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