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3);
(2)T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9);
(3)给排水管道_T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3.1.15):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问,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4)通过返修或加同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3.2.8);
(5)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9.1.10);
(6)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9.1.11)。
2.给排水工程开工前施工测量应做哪些具体工作?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下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对既有管道、构造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