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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监理对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检查的规定

Ailing 2018-07-12 10:20:37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监理对工程质量检查和检验有哪些规定?
  监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发包人授权对1.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T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与查阅施工原始资料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有哪些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_[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h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1: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问内完成修复,并南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h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h,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建设工程施丁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3.承包人将隐蔽工程覆盖后重新检查有哪些规定?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离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南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