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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领馆认证出口声明、FSC、外事

深圳市中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4-10-13 13:43:39

伊拉克领馆认证出口声明、FSC

 

 

提交需认证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手写无效。并要求做到清洁、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认证的份数。认证文件需要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所有单证认证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领事认证:是由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对出口商用于通关结汇以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商业单据和文件就其单证文件上的印章、签字属实进行确认和证实。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为了办理进口手续以及保证交易行为或贸易文件的真实性,从而实现交易的安`全,减少风险,维护自身的权益,进口商根据本国的法律或有关规定,要求出口国的专门机构对出口商在交易中所涉及的商业文件或商业单据(一般是商会组织)加以认证,这一做法已成为国际惯例。

 

 

下列使馆要求提供英文的“使用目的说明”: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

 

下列使馆要求产地证、发票必须一起认证:

卡塔尔、黎巴嫩、约旦、叙利亚、阿联酋、利比亚

 

下列使馆要求认证产地证需提供发票复印件作为参考:

伊朗、秘鲁、利比亚

 

下列使馆要求商业单据需做成商业证明书再送交使馆认证:

阿尔及利亚、南非、尼日利亚、意大利

 

下列使馆要求另需填写特殊表格格式;

埃塞俄比亚

韩国

科威特(白色产地证英文部分公司填写,阿文部分由使馆翻译,收20元翻译费);

意大利所有以公证书形式提交的文件应翻译为意大利语。请申请人保证所有公证书中意大利语译文的质量,译文不合格将存在被退件的可能性。

联系人:陈先生 手机:18318785995 微信:chen73146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