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1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l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T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为此,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这是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
2.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定监理职责基本工作方法和手段有哪些?
(1)审查校验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校验。
(2)巡视
监理通过日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随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3)检查
1)监理参加由施工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
2)监理参加由总包施工单位组织(或由监理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
(4)告知
监理对于需要与有关方进行协商、交流或提示、建议、要求时,可通过口头或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及时告知对方,以加强沟通。
(5)会议
1)监理例会。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汇报、分析、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专题会议。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问题,涉及较多单位,需要采取系统处理措施,可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安全专题会议。(6)指令
监理在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可根据问题性质,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主要是:
1)监理通知。签发《监理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必须做出书面回复。
2)工程暂停令。发现紧急情况或重大安全隐患,总监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局部或全部停工,限期整改,及时复查,合格后经批准方可复工。
(7)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时,监理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报告。
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监理可向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针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编写专题报告,报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4)通过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8)监理日志
(8)监理日志
对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处理情况、监理进行的工作,应及时记人监理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