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专用章制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建筑能效评定制度、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2.《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哪些?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1l_T -东桃疋:违及伞5j~WJI观疋,监土里早位友士兕施L早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施丁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本省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本省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其依法处理。

